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守申、张改等与上蔡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申,张改,王霞,张梦迪,张永旗,上蔡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530号原告张守申,男,193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张改,女,193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霞,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张梦迪,女,200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王霞长女。原告张永旗,男,201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霞长子。原告张梦迪、张永旗的法定代理人王霞,基本信息同上。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窦本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守申、张改、王霞、张梦迪、张永旗与被告上蔡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守申、张改、王霞、张梦迪、张永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蔡县中医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守申、张改、王霞、张梦迪、张永旗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蔡县中医院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申、张改、王霞、张梦迪、张永旗撤回对被告上蔡县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守申、张改、王霞、张梦迪、张永旗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