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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黎剑、万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黎剑,万伦霞,张仁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97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武,系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396201。被告:黎剑,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万伦霞,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张仁凤,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黎剑、万伦霞、张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本院予以免交(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钧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