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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46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化名韩某,通过网络聊天与曹某某认识,隐瞒其已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车队没钱加油、催要工程款、投资为由,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广场农业银行自助营业厅、七里河区敦煌路与瓜州路十字农业银行自助营业厅等处骗取被害人现金1288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亲属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程某登记结婚。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与程某解除结婚关系情况下,和白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6月3日生育一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化名韩某,通过网络聊天与曹某某认识,隐瞒其已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车队没钱加油、催要工程款、投资为由,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广场农业银行自助营业厅、七里河区敦煌路与瓜州路十字农业银行自助营业厅等处骗取被害人现金1288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亲属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程某登记结婚。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与程某解除结婚关系情况下,和白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6月3日生育一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的陈述、马杰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婚姻登记证明、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