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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灿辉、叶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辉,叶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李灿辉,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叶杏萍,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灿辉与被执行人叶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