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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兰英、黄瑞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英,黄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周兰英,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0日,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黄瑞祥,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9日,住江陵县,申请执行人周兰英与被执行人黄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荆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2)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周兰英发现被执行人黄瑞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瑞祥与申请执行人周兰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覃修华代为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荆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