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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云芽、徐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云芽,徐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江云芽,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徐忠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云芽与被执行人徐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忠平存于其母亲黄春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