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折延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延利,李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折延利,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号院。被执行人李春兵(又名李春斌),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志丹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防暴队旁平房。折延利申请执行李春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兵向申请人折延利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2.5元和执行费4400元。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了上述全部事项,申请人折延利领取了本金30万元、利息167400元、诉讼费3732.5元,以上共计471132.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