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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秀萍与石大鹏、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萍,石大鹏,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1485号原告:刘秀萍,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石,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冬,住址农安县。系原告女婿。被告:石大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春市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4D-04C。法定代表人:祖书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乐,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秀萍与被告石大鹏、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秀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石、刘旭冬,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书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大鹏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秀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29672元;3.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日,被告石大鹏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日偿还并支付利息6000元,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大鹏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石大鹏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0月2日期间的利息6000元、2015年10月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23672元,以上本利合计89672元,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石大鹏未到庭无答辩。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入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石大鹏借款及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大鹏从原告刘秀萍处借款60000元,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且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长春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29672元利息的请求,原、被告约定的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0月2日借款期间内的利息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以6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给付利息的请求,该部分利息为逾期利息,且双方对逾期利息并无约定的,故应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大鹏偿还原告刘秀萍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石大鹏偿还原告刘秀萍借期内利息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借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保全费680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刘秀萍负担490元,被告石大鹏负担2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