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6614章彪锋与王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彪锋,王正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614号原告:章彪锋,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亚。被告:王正娇,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系被告的丈夫),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章彪锋与被告王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彪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亚,被告王正娇的委托代理人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彪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陈永强结欠原告的198.62万元借款本息为被告与陈永强的夫妻共同债务;2、判令被告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与陈永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王正娇辩称:本案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永强、陈新才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往来与被告和陈永强的家庭生活无关,所以相应的债务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与陈永强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陈永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章彪锋现汇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期限壹年!其中300万元(9.28),50万(10.15)”。2015年4月18日,甲方章彪锋、乙方陈永强(陈新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目前就在2014年3月1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附复印件)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六、甲方借给乙方叁佰伍拾万元(附借据)截止2013年12月份乙方欠甲方本金为270万元,至2014年5月15日为止乙方结欠甲方利息10.82万元,至2015年5月15日为止乙方欠甲方本金为250万元,至2014年7月1日为止乙方结欠甲方利息19.82万元,至2014年7月起乙方欠甲方本金为150万,至2015年4月底乙方结欠甲方利息46.82万元:其中100万是卢跃岐实际出借人,乙方结欠卢跃岐本金100万及利息25.4万元、50万是周海艳实际出借人,乙方结欠周海艳本金50万及利息10.2万、余下11.22万是乙方结欠甲方利息,以后周海艳50万以壹分伍月息结算,卢跃岐100万以壹分或壹分伍月息结算,直至本金利息付清为止。……”该《补充协议》乙方陈永强、陈新才签名。为追讨上述欠款,章彪锋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新才、陈永强归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苏05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永强、陈新才归还章彪锋借款本金150万元、截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48.62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1日起本金50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金100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章彪锋在申请执行。另查明,陈永强与王正娇于2009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2016)苏05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上述借款的用途,原告称:陈永强向原告借款后,再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被告称:原告与陈永强原本是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向银行、小贷公司借款,然后再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本案的350万元借款是因为银行、小贷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到期,陈永强向原告借款用于归还上述到期债权。原告认为本案的350万元是陈永强向原告所借,不属于双方合作的范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永强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98.62万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由于上述债务形成于陈永强和王正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结合原、被告对于借款用途的陈述,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上述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与陈永强承担共同清偿上述198.62万元的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本院(2016)苏05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认定的陈永强结欠原告章彪锋的198.62万元借款本息为被告王正娇与陈永强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王正娇应给付原告章彪锋借款本息198.62万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8元,由被告王正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