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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好特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好特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4民初1319号原告王淑兰,女,汉族,1959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好特老,男,蒙古族,62岁,农民。原告王淑兰诉被告好特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布仁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兰,被告好特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淑兰诉称:于2015年05月26日被告好特老使用原告丈夫为其安装暖气欠施工费、材料费合计人民币7560.00元,约定2016年6月1日付清,逾期按2分计利息。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予给付,请人民法院判令给付欠款7560.00元及利息3477.60元,合计11037.60元。被告好特老答辩称:欠原告各种费用本金6000.00元,现在生活困难,到秋付清本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据一枚,证明被告好特老使用原告安装暖气欠施工费、材料费的事实。被告好特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好特老于2015年05月26日使用原告丈夫为其安装暖气欠施工费、材料费合计人民币6000.00元,约定2016年6月1日付清,逾期按2分计利息。该欠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好特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存在,被告应当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1.被告好特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淑兰欠款6000.00元。2.6000.00元利息从2015年05月26日开始月利息按2分计算至给付完为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97元,由被告好特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布仁仓二〇一七年七��十八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