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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银娥、邵新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娥,邵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财保21号申请人:王银娥,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邱县人。被申请人:邵新杰,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邱县人。申请人王银娥与被申请人邵新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银娥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银娥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