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文泉与刘海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泉,刘海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43号原告吴文泉,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刘海静,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吴文泉诉被告刘海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文泉、被告刘海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文泉负担。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