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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文泉与刘海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泉,刘海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43号原告吴文泉,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刘海静,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吴文泉诉被告刘海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文泉、被告刘海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文泉负担。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