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东升与张国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718号尹东升:你与张国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豫11民终9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桢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原告股本现金46144.55元。(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100元,申请执行费61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