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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异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淑芬债券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异134号复议申请人: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1150505777)法定代表人:苑玉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淑芬。委托代理人:孙国刚,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张淑芬诉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森源玩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时,张淑芬申请将森源玩具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土地50亩(宗地号为517-02-275,土地证号为2006-202)及房屋60间(房产证号为10010971、100109**)予以查封;对森源玩具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宾悦新城小区25处商厅(商厅号为:S1-16、S2-10、S2-24、S1-22、S1-21、S2-25、S1-07、S2-21、S2-01、S2-20、S2-28、S2-11、S2-27、S2-26、S2-23、S2-02、S2-22、S1-20、S1-19、S1-15、S1-14、S1-06、S1-13、S1-17、S1-18)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张淑芬以其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商厅作出担保。本院依张淑芬的申请作出(2017)内0425民初3022-1号民事裁定将上述财产予以保全。裁定书送达后森源玩具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一、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经棚镇字山后50亩土地(宗地号为517-02-275,土地证号为2006-2**)的查封;二、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60间房屋(房产证号为10010971、100109**)的查封;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小区25处商厅(商厅号为:S1-16、S2-10、S2-24、S1-22、S1-21、S2-25、S1-07、S2-21、S2-01、S2-20、S2-28、S2-11、S2-27、S2-26、S2-23、S2-02、S2-22、S1-20、S1-19、S1-15、S1-14、S1-06、S1-13、S1-17、S1-18)的查封;四、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给复议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人森源玩具的复议申请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森源玩具称,一、复议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被申请人无任何约定义务需要履行更无任何法定给付义务,森源玩具与张淑芬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森源商砼与苗木和张淑芬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与森源玩具没有任何关系,森源玩具与森源商砼之间以物抵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也没有损害张淑芬的债权。二、复议申请人对经棚镇字山后守地号为517-02-275、土地证号为2006-202的**亩土地不具有所有权,该宗土地性质为国有,“查封复议申请人所有的土地50亩”属于保全对象错误。该土地复议申请人只具有使用权。三、被申请人查封复议申请人名下商厅错误。造成复议申请人出售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书造成违约给复议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应由被申请人阳以赔偿。四、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土地导致复议申请人在该地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延误,被申请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给复议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被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并应以保全时提供的担保物优先支付赔偿款。综上,复议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复议申请人申请事项,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复议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复议申请人张福荣为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6)内0425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张淑芬2017年6月12日民事起诉状一份。被申请人张淑芬辩称,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明显是属于案外人保全异议,是发生在保全阶段的案外人保全异议,而复议申请人却系本案的被告,关于复议申请人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我认为是明确的,我方在诉讼中主张的要求复议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复议申请人作为被告主体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也不应在本次异议申请程序中予以处理,也不能以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代替一审诉讼实体程序的审查,如果法院裁定解除被申请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无法启动,但我方同意解除对25套商厅的保全,也就是复议申请人主张的第三项请求内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淑芬已将复议申请人森源玩具列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被告,因此被申请人张淑芬申请保全复议申请人森源玩具的财产并无不当。对于复议申请人森源玩具是否为该案适格被告应在诉讼过程中审查,并不属于财产保全复议范围。鉴于被申请人张淑芬同意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森源所有的25套商厅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复议申请人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小区25处商厅(商厅号为:S1-16、S2-10、S2-24、S1-22、S1-21、S2-25、S1-07、S2-21、S2-01、S2-20、S2-28、S2-11、S2-27、S2-26、S2-23、S2-02、S2-22、S1-20、S1-19、S1-15、S1-14、S1-06、S1-13、S1-17、S1-18)的查封;二、驳回复议申请人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复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翁秀财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慧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