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与陈亚辉、商丘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陈亚辉,商丘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洛阳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721号原告: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716室。法定代表人:严成林,总经理。被告:陈亚辉,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和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商丘环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与豫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宋可可。被告:洛阳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洛阳市吉利区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商丘市柘城县昆仑大道西段106号。负责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辉、被告商丘环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洛阳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睿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