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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蒋建康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康,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69号之一申请人:蒋建康,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861339W,住所溧阳市溧城镇永平大道200号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刘兴荣被申请人: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834810,住所溧阳市社诸镇虎山街。法定代表人:黄群申请人蒋建康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9768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01732011141000223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9768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