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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祥丰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祥丰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元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美佳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建峰,林峰,陈春发,陈建平,张蕾,陈平波,陈松春,林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祥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南湖金沙小区西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35693-4。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执行人福安市元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S20号楼38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2305-9。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福安市美佳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3号天恒国际大厦12层120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9261-3。法定代表人陈春发。被执行人李建峰,男,��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春发,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建平,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蕾,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平波,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松春,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萍芳,女,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祥丰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元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美佳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建峰、林峰、陈春发、陈建平、张蕾、陈平波、陈松春、林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闽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闽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景华审判员 张 宗 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丽 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