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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存荣与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存荣,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9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存荣,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翔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田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存荣与被申请人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晋10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王存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存荣再审请求:1、撤销(2016)晋10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2、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2015)翼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晋10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一审法院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否定了(2015)翼民初字第358号的正确判决结果,维持了(2016)晋1022民初399号的错误判决结论,是造成再审申请人提起再审的根本原因。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给代理人赵宝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我均予以承认”,赵宝富依其授权以被申请人单位的名义和翼城县晋能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被聘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进行施工,为被申请人单位谋取利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翼劳仲案字(2015)第9号裁决和(2015)翼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均确认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2016)晋10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却以”干完这个工程就没有事了”为由予以否定,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是错误的。三、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给赵宝富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赵宝富依其授权行使权利,被申请人又以再审申请人在其工地干活、毫不知情为由予以推脱责任,这种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行为,不能自圆其说。四、被申请人在2013年8月16日给赵宝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并没有明确的截止期限,却主张承认2014年8月20日之前赵宝富的代理行为,否认2014午8月20日之后的代理行为,是明显逃避法律责任的托辞。五、赵宝富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招聘再审申请人为职工,安排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施工现场施工,却又以”不知情”为由,迎合被申请人推脱责任的主张,更是荒唐。六、赵宝富开办的”翼城县福海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颁发于201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给赵宝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一目了然,被申请人却把涉案劳动关系归责于赵宝富开办的翼城县福海商贸有限公司,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生成部分。根据以上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成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本案中,王存荣是通过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的员工李文杰介绍××县安装工地干活,赵宝富的证言也证明王存荣受伤的工地是其以福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最后施工完毕后工程结算款也是以福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结算的。王存荣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受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或者是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也不能提供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相关凭证,故一、二审认定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存荣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并无不妥,王存荣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王存荣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存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