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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格日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格日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564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该公司职工。被告:乌兰格日乐,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世宏,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诉被告乌兰格日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