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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娄西庆与江秀东、牛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西庆,江秀东,牛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55号原告:娄西庆,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东北麻村村民。被告:江秀东,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西村村民。被告:牛泽群,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台村村民。原告娄西庆与被告江秀东、牛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娄西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2月5日,被告江秀东以买车为由向我借款25000.00元,由被告牛泽群担保,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西庆起诉的被告江秀东,在诉状中所列被告江秀东的住址等信息经核对与事实不符,而且原告娄西庆没能进一步提供准确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送达有关手续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西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权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