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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力与宿迁市德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德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耀,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德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幢301号-39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孙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耀,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江淮市场院内)。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幢301号39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江宁,该公司董事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翠(系陈力配偶),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上诉人宿迁市德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巍公司)、孙耀、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迁市德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耀、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治国审 判 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殷 悦书 记 员  万 岩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