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成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成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529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胡成友,男性,汉族,1966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成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