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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744号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宏泰路1667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念锐,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化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利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庆国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绍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硕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