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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徐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徐祖芳,XX,杨凡,杨祖萍,叶家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民初62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韬韡,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现播州区)南白镇龙泉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祖芳。被告:徐祖芳,女,汉族,1957年5月10日生,贵州省遵义县(现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XX,男,汉族,1983年7月6日生,贵州省遵义县(现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杨凡,女,汉族,1978年3月1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祖萍,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贵州省遵义县(现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叶家先,女,汉族,1958年1月6日生,贵州省遵义县(现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波,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徐祖芳、XX、杨凡、杨祖萍、叶家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庆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韬韡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21064.6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106.46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1457.52(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垫富宝,被告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垫富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富宝卡号8009052941769612,后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本案其余被告签订担保函件。被告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垫富宝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10月7日,在卖方会员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消费461064.61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于2016年12月23日偿还原告40000.00元,尚拖欠原告421064.61元未还,其余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请依法判决。被告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徐祖芳、XX、杨凡、杨祖萍、叶家先共同辩称,双方之前就发生有业务,当时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0元,之后偿还了64249.00元,在2016年12月23日还款40000.00元,实际欠款金额是395751.00元,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逾期利息只能以收到起诉通知时起算,而且相关费用、利息、违约金等不得超过24%的年利率。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注册的垫富宝网站开展“垫富宝”业务,即企业在垫富宝网站注册会员,取得垫富宝账户,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垫富宝公司在授权给会员的信用额度内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并向卖方会员收取手续费,买方会员按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将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在垫富宝公司的官方网页上,注明买家当天消费,当日就会生成账单,消费当日称为账单日,买家应在账单日之后8天内将垫付的款项偿还垫富宝公司,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6月27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垫富宝公司签订了《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为垫富宝网站会员,并授予垫富宝账户,其使用垫富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买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需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款项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徐祖芳、XX、杨凡、杨祖萍、叶家先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领用合约下对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随后,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为垫富宝会员。2016年8月15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丰利种植场发生交易,垫富宝公司替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垫付500000.00元。2016年10月2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还款64249.86元,垫富宝公司向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号码为139××××1291的手机发送了短信,短信通知上注明账单剩余款项485748.98元。2016年10月7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垫富宝公司为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垫付了461064.61元;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当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垫富宝公司转账435749.09元及14249.97元,合计449999.06元,垫富宝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9月账单还款成功。2016年12月23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又还款40000.00元。后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再还款,垫富宝公司遂向我院提起诉讼。垫富宝公司陈述,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发生了两笔交易,2016年8月15日发生了500000.00元,2016年10月7日发生了461064.61元。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归还64249.86元,于2016年10月7日归还了435749.09元及14249.97元,已将2016年8月15日发生的500000.00元的垫付款及违约金付清。2016年12月23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只还了40000.00元。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述称,2016年8月15日发生了500000.00元交易,我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偿还了64249.86元,又于2016年12月23日偿还40000.00元。原告陈述的461064.61元交易不存在,现原告起诉的421064.61元系我公司归还原500000.00元的64249.86元剩余的435750.14元加上部分违约金、利息、费用合计为461064.61元,扣除我公司2016年12月23日的40000.00元后计算所得。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垫富宝网站上发生了一笔交易还是两笔交易,实质上是关于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以本案的交易过程来看,2016年12月7日发生了461064.61元的交易,垫富宝公司以短信告知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现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是两笔交易而非一笔交易。本案虽非典型的民间借贷,但垫富宝公司向买方垫付资金的行为在性质上与民间借贷相类似,关于禁止在垫付中谋取高利贷的规则可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在《垫富宝领用合约》中约定:“未按时足额偿还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每逾期1日按欠款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远超过年利率24%,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是两笔交易还是一笔交易的争执实质上是违约金如何计算。为防止垫富宝公司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在连续交易中谋取高额利息的做法,应将两笔交易合并在本案中审查其是否谋取了高额利息。第一笔交易的账单日发生在2016年8月15日,逾期8日以后即2016年8月23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0月2日偿还64249.86元时,利息为13150.68元,应扣减本金51099.18元,尚欠本金448900.82元,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偿还449999.06元,利息为1475.84元。在第一笔交易即2016年8月23日发生的500000.00元的交易中,垫富宝公司收取的利息不到年利率24%,没有谋取高利,争议是一笔交易还是两笔交易已无意义。对于2016年10月7日的交易,垫付本金为461064.61元,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偿还了40000.00元,按照“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规则,应当先扣减利息,但垫富宝公司仅仅主张本金421064.61元,认为所还40000.00元均系本金,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本金421064.61元及逾期违约金20918.44元(该逾期违约金已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从2016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本息还清时止)。被告徐祖芳、XX、杨凡、杨祖萍、叶家先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40.00元,由六被告连带承担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