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义梅与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义梅,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68号原告:葛义梅,女,5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61039671E。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工九路。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义梅与被告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葛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葛义梅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