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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将与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王志文,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将,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河南西村繁荣巷15号。被执行人:王志文,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封王堡村。被执行人:李艳萍,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张寨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文、李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艳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萍在中国工商银行05102839012040387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作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