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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行审100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与解利云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解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审100号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康哲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晋祥,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系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工作人员,住长沙市雨芙蓉区车站北路236号B栋403室。委托代理人涂阳,湖南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解利云,女,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望龙村美芳组。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与被申请人解利云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已无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郑 茜审 判 员  祁谷芸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