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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发云、曾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云,曾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张发云被执行人:曾庆峰申请执行人张发云与被执行人曾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发云的申请,被执行人曾庆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发云人民币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庆峰交付案款人民币5000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