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戚武萍、鞠福其等与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通乾经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武萍,鞠福其,刘海宁,高俊英,田树洲,张玉珍,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通乾经贸有限公司,赵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武萍,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鞠福其,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宁,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俊英,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树洲,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珍,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163号南综合楼1幢3层。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通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163号南综合楼1幢3层。法定代表人:赵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欣,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戚武萍、鞠福其、刘海宁、高俊英、田树洲、张玉珍与被上诉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公司)、徐州通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乾公司)、赵欣追偿权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戚武萍、鞠福其、刘海宁、高俊英、田树洲、张玉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娟、袁方方,被上诉人蓝山公司、赵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通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戚武萍、鞠福其、刘海宁、高俊英、田树洲、张玉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2590126.42元;改判由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为筹集代偿款本息所发生的融资利息损失合计919990元。2、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负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明确其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为:要求蓝山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担保追偿;要求通乾公司、赵欣承担责任是基于通乾公司和蓝山公司人格混同的事实,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通乾公司和蓝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欣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审理范围应限制在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案中,戚武萍等六人一审时以“蓝山公司与通乾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骗取戚武萍等六人提供担保,套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戚武萍等六人已经代偿全部借款本息并造成了巨大损失;赵欣作为蓝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参与并亲自实施了恶意骗取戚武萍等六人担保以及套取银行贷款、转移资金等一系列行为,蓝山公司、通乾公司、赵欣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恶意串通、转移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的行为”为由,要求蓝山公司、通乾公司、赵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审期间,戚武萍等六上诉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要求蓝山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担保追偿;要求通乾公司、赵欣承担责任是基于通乾公司和蓝山公司人格混同的事实,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通乾公司和蓝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欣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戚武萍等六人一审期间以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构成侵权,要求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二审期间又以担保追偿权、法人人格混同等理由,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六上诉人二审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的理由截然不同,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此外,六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审法院关于恶意串通侵权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