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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7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春峰与张玉金、张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峰,张玉金,张子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386号之一原告:朱春峰,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金,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子申,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朱春峰诉被告张玉金、张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春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春峰虎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