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仙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仙鹤,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河北省辛集市冯村籍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仙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仙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仙鹤在辛集市聚缘网吧穆某厅厅的一部白色三星S6手机,价值2890元。认为被告人陈仙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仙鹤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仙鹤在辛集市聚缘网吧穆某厅厅白色三星S6手机一部,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仙鹤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买卖合同、户籍证明;2、刘某刘郭某跃琛的证言;3、被穆某厅厅的陈述;4、被告人陈仙鹤的供述;5、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仙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仙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彦宁审 判 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