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炳勇与张耀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炳勇,张耀岐,邢维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665号原告:郭炳勇,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张耀岐,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邢维光,男,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郭炳勇与被告张耀岐、邢维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炳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郭炳勇负担。审判员 张洪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