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0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沈劲松与周东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劲松,周东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02121号之一原告沈劲松,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周东舰,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沈劲松与被告周东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劲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债务已由被告家人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劲松负担。审 判 长 马利斌人民陪审员 孙海平人民陪审员 应慧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启永?PAGE??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