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国琼、蒋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琼,蒋李智,何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5日,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蒋李智,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9日,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何丽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5日,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张国琼与被执行人蒋李智、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6)鄂1003执8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国琼发现被执行人蒋李智、何丽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李智、何丽霞与申请执行人张国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