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小学与王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学,王国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1312号原告黄小学,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防,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余楚乡安家村**组***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1********。委托代理人吴平均,陕西澄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小学诉被告王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栋,被告王国防的委托代理人吴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及2015年3月分别向我借款50000元现金,当时约定一分五的息,2015年5月份被告又向我借款55000元,三次被告共借我155000元,在2015年9月24日我俩把先前借款的三个条子换成155000元的条子,在那之后被告陆续向我还款5000元。2016年之后经我多次催要剩余借款,被告均表示没有偿还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国防支付借款-2-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国防向原告借款155000��;2、西安鸿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向被告出借借款。被告辩称,被告虽打借条但没有见过155000的现钱,原告所述的是被告在赌场欠原告的赌资款,被告家里没有任何事情无须借钱,故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签名的证明材料,证明15万元借款是赌债积累及证人王某丙的证明材料,证明15.5借条是被告欠原告的赌资款,并不是借现款。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55000元,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将前三次的借条换成了一个155000元的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黄小学现款人民币15.5万拾伍万伍千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5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15万元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今仍有150000元未还,原告有经济能力出借借款且被告对借条本身真实性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被告辩称该借款-3-是赌资款,仅提供两份证人的证明材料,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借款是赌债积累形成,在第二次质证的过程中被告又出具一份证明材料证明该借款是因为赌债一次形成的,两份证明材料相互矛盾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原告亦不认可,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认定案件的根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国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小学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国防负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1150元。原告已向法院预交3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