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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明军、董俊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军,董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4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军,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俊东,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审结,该案(2015)诸昌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俊东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