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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书平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52号罪犯贾书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书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5日入监执行。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萨拉齐监狱警官张彦、张雁如出庭报请减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克勤、田森鹏、刘志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贾书平,警官证人刘某、罪犯证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贾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贾书平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书平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书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