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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岳某1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1,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2636号原告:岳某1,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告:王某,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市中区。原告岳某1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6日在市中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一起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岳某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岳某1与被告王某之子岳某2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岳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岳某2十八周岁止。二、原告岳某1可随时探望儿子岳某2,被告王某应予配合。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