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涛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孟先伍,孟庆东,孙登涛,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位于齐河县新华路256号。被执行人: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三元大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孟先伍。被执行人:山东欧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三元大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孟先伍。被执行人:山东金涛轻工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顺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孙登涛。被执行人:孟先伍,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孙登涛,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汪霞,女,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齐证执字第49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三元大街中段路北的土地及厂房、办公楼,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