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云义、杨勤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义,杨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周云义,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杨勤涛,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周云义申请杨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杨勤涛应支付申请人周云义案款11000元,承担执行费65元。但因被执行人杨勤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黄良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