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王思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王思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2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780485685。负责人:寿勤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萍,北京尚荣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思媛,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人民币413244.2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0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思媛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9343.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