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496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芬,该公司职工。被告:夏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