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576号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帅、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付帅,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76号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李炳基,系该公司国际董事。委托代理人:郑蓉晖,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帅,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告:高静,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付帅、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