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高福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371号王丽萍:高福林: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高福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福林于送达当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08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丽萍。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福林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242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高福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