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兰、张利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张利民,高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郭兰,男,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利民,男,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高现峰,男,住所地邢台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0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利民、高现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现峰名下,位于桥东区达活泉大街(豫让桥)变压器西厂家属楼1202(产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