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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细珍与陈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细珍,陈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180号原告:杨细珍,女,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522425199105042447。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娜,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春元,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负责人:林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细珍诉被告陈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细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杨细珍承担。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