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锋、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152号申请人:刘锋,女,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郑君,男,生于1983年9月1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与被告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君银行存款360000元,若不足则另查封其号牌为鄂D×××××的宝马525LI轿车。申请人以其号牌为鄂D×××××的海马M3汽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君的银行存款360000元;若不足,则另查封其号牌为鄂D×××××的宝马525LI轿车。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刘锋的号牌为鄂D×××××的海马M3汽车。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被申请人郑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