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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某支行与曾某某、衡某、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曾某某,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简称某农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某镇某路中段。法定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路东段,系农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路中段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村1组,农民。被执行人衡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镇某村1组,农民。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镇某村2组,农民。2017年4月6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曾某某、衡某、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811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曾某某已主动到银行偿还了贷款39811.10元,并承担执行费2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042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