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佳俊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佳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佳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河南东区。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饶佳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佳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饶佳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佳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饶佳俊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佳俊撤回上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凌审 判 员 汤文盛审 判 员 吴志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元庆书 记 员 张俊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