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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花与闵建胜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建胜,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闵建胜,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婷,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花,女,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康、杨玄(实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闵建胜因与被申请人张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闵建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对借款次数、交付方式未予查清,且缺乏原始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仅依据欠条认定相关事实,判决闵建胜承担150万元债务,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审理过程被申请人一直主张该笔借款是再审申请人分批多次向其借的,后又主张为欠款,但并未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未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未区分欠款与借款在法律审查及适用方面的差异,依据形式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闵建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张花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闵建胜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依据闵建胜向张花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闵建胜、张花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令闵建胜清偿欠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闵建胜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闵建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丽 来自: